第一条 为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资助在校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学院勤工助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生产活动、后勤服务及各项校内公益劳动,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支付相应报酬,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相对稳定、可靠经济来源的一种有组织的资助方式。
2、院学生处负责全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审核、勤工助学报酬标准的制定和全院学生勤工助学薪酬发放、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勤工助学工作岗位设置原则上以校内为主,除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工作外,不提倡学生个人到社会上自谋岗位。校内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学院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6月份向学生处提出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及上岗人数的申请,学生处将对各部门上报的固定岗位及人数进行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在全院进行公布。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不包括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学院各部门也不得接受学生参加上述劳动。
第四条 各岗位的上岗人员必须由学生处统一安排,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安排上岗人员。对于有特殊技能要求的岗位可以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并推荐上岗人员。非经学生处安排的人员,学生处有权不进行工资受理。
第五条 各用人部门必须指定一名教师专门负责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各岗位负责人要做好上岗人员的考勤与考核工作。禁止安排受助学生进行与学院岗位工作无关的劳动内容。对考勤及考核不真实的岗位,学生处将根据具体情况取消此岗位。
第六条 学生处将在每月的6日至10日对上月的工资进行统计,各用人部门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表送至学生处,逾期学生处将不再进行工资受理,上岗学生的损失由所在部门全权负责。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是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为当年10月份至次年7月份。愿意参加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学生处的通知,在指定时间段内(9月中下旬)至指定地点报名,或自行到学生处报名。学生报名时,须填写《沙洲职业工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并注明所选岗位。
第八条 各用人部门根据报名学生情况自行安排考核并录用,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岗位需求和学生的个性特征来确定人选。
第九条 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不能享受当年贫困生的其他相关困难补助。
第十条 学生必须以学为主,每生每周累计参加勤工助学时间不应多于8小时,薪酬按10元/小时计。学业成绩落后的学生应先把学习赶上去,在此之前,一般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劳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并填写考勤记录。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劳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并填写考勤记录。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接受学生处及用人部门的管理。对不按管理规定、操作规程行为者,以及因本人原因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者,依规定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第十三条 各用人部门应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相关思想政治教育,对表现不佳的学生有权向学生处建议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确因本人有实际困难,中途不能再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本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岗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要求办理离岗手续,并告知学生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从发文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