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认定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参与贫困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仅限于具有沙洲职业工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对申请学院各类教育资助的学生,按本办法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困难程度进行分级认定的工作。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符合多个级别,就高认定。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的校内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支部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班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班级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所在班级家庭贫困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并上报系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政府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八条 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职工子女。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困难家庭子女(残疾人等级重度前二级)、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治疗期的学生。其中,重大疾病通常指纳入城乡居民大病医保范围内疾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
家庭当年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当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患疾病需长期服药的学生;残疾人一般困难家庭子女(残疾人等级重度前二级外); 单亲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中有3个及3个以上子女同时就学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材料
第九条 特别困难等级认定材料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国扶贫开发信息查询系统”中打印户主和家庭成员页面,由所在地扶贫办本年度盖章签核脱贫情况材料。或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建档立卡学生信息数据为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提供县市级民政部门当年度校核的家庭《低保证》、或当地所发低保救助银行存折(卡)当年度认定的银行流水单。同时提供体现学生与持证、持卡人家庭关系的户口本复印件。
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所发供养材料。
孤儿:提供县级民政部门所核签章的材料。
特困职工子女:提供当地工会组织所核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情况材料。
第十条 比较困难等级认定材料
低收入家庭(指低保边缘、低保临界):提供县级民政部门所核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当地社会个人救助查询信息打印稿。同时提供体现学生与信息人家庭关系的户口本复印件;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提供相关部门的优抚政策证明资料;
残疾人比较困难家庭子女(残疾人等级重度前二级):提供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复印件、体现与持证人家庭关系的户口本复印件;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提供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复印件;
家庭成员中患重大疾病: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理诊断报告或出院小结,以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一般困难等级认定材料
家庭当年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自行提供当年家庭受灾情况说明材料以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家庭当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自行提供重大突发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材料以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患疾病需长期服药的在校学生: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报告、服药药方及身份证复印件。
残疾人一般困难家庭子女(残疾人等级重度前二级除外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材料、体现与持证人家庭关系的户口本复印件。
单亲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行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材料以及和监护人的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家庭中3个及3个以上同时就学的经济困难学生:自行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材料以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沙洲职业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通过班会向在校学生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告知学生下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事项。
(二)个人申请。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沙洲职业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新学年开学时按规定时间上交,并根据申请困难等级提供相关有效材料。
(三)系部认定。各班评议小组组织民主评议,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系认定工作组。各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各班提出名单,认定结果上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班级民主评议时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复审公示。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认定材料进行核准,审核通过后,各系进行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各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回复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等级家庭困难学生名单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学生递交的认定纸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认定申请的;
2.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提供的佐证资料不清晰的;
4.其他不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做为学校落实各类资助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沙洲职业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修订)自2019年9月起实施。《关于印发沙洲职业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沙工学(2015)23号)同时废止。